2013年高級經(jīng)濟師考試資料輔導: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購人
1.如無相反證據(jù),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chǎn)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jīng)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lián)關系。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供相反證據(jù)。
2.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額五種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擔任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樣也不能作為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在收購過程中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nèi)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
(2)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nèi),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nèi)不得轉讓。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義務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三)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xiàn)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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