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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招標項目的審計問題

更新時間:2013-09-04 14:28: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關于招標項目的審計問題

  問:

  目前在一國家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專項審計中,發(fā)現三類共性問題:

  (1)所有招標的項目,其評標標準與方法均未附在招標文件中,其評標標準與方法均在招標前一至兩天確定,且不公開發(fā)布,只提供給評標委員會作為評標依據;

  (2)評分標準與方法中,其企業(yè)的實力與業(yè)績中,均設定有按投標人曾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獎項評分條款;

  (3)只要合同額大的項目均存在定標前與中標候選人就合同內容進行談判的事實。

  請問,上述做法有何不妥?

  答:

  唐廣慶: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薄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彼栽u標標準和方法均在開標前一至兩天確定,并不公開發(fā)布,只提供評標委員會作為評標依據的做法,顯然是違反上述法律和法規(guī)的。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顯然你提出的情況是違反該條款之規(guī)定的,并存在為某一特定人量身定做的評分標準的嫌疑的。

  (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另外,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彼浴昂贤~大的項目均存在定標前與預中標人就合同內容進行談判的事實”顯然是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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