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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習題(17)

更新時間:2015-02-27 09:34: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5年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習題匯總,供各位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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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習題匯總

  【案例】

  晚霞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該貿易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并宣告貿易公司破產,同時指定甲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該企業(yè)后,發(fā)現(xiàn)以下的情況:

  (1)2007年7月1日與乙企業(yè)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乙企業(yè)應先向貿易公司發(fā)出100萬元的貨物,發(fā)貨后10日內由貿易公司付款,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該合同,介于貿易公司臨近破產的事實,乙企業(yè)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后才予以發(fā)貨,管理人向其出具了某擔保公司的擔保函件,保證到期支付款項后合同遂繼續(xù)履行。該貨物收回后,變現(xiàn)價款為150萬元。

  (2)2007年7月5日與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貿易公司向丙廠提供一批牛仔布,由丙廠為其加工牛仔褲,約定的違約金為10萬元,管理人決定解除該合同,解除該合同給丙廠造成了5萬元的損失,該批牛仔布由管理人組織全部運回后變現(xiàn),變現(xiàn)價值為132萬元。

  (3)2007年6月,貿易公司因有逃避納稅的行為,其庫房的一批價值為120萬元的貨物被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依法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4)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時通知了所有已知債權人,并進行了公告,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為2007年8月1日??2007年9月15日。

  (5)貿易公司為購置辦公樓于2006年5月向工商銀行信用貸款12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由丁公司為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07年5月,貿易公司不能清償工商銀行的貸款,人民法院受理了貿易公司的破產案件后,工商銀行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同時,丁公司也以自己將來的求償權申報了債權。

  (6)管理人發(fā)現(xiàn)貿易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無償轉讓15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并于2007年10月1日將該財產全部追回。

  除以上事項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財產和負債情況如下:

  A.財產變價

  (1)貿易公司以上用工商銀行貸款購置的辦公樓變現(xiàn)價值為1500萬元,其中用于對所欠招商銀行1000萬元貸款的抵押擔保,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該貸款尚未清償。

  (2)庫存商品變現(xiàn)價值500萬元。

  (3)租用某公司復印機一臺,價值5000元。

  B.負債

  (1)欠供應商貨款共計1530萬元,其中欠A企業(yè)525萬元。

  (2)欠發(fā)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200萬元、欠交稅款100萬元。

  (3)破產案件的受理費、文件送達費、律師費等費用15萬元;需要支付甲會計師事務所報酬30萬元;受無因管理而須支付的費用12萬元。

  (4)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時,貿易公司的庫房貨物堆積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員造成其人身傷害,需要支付的醫(yī)藥費等相關費用為20萬元。

  【問題】

  (1)乙企業(yè)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并說明理由。

  (2)管理人決定解除與丙服裝廠的合同后,對造成的違約金和損失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3)法院受理了貿易公司的破產案件后,稅務機關扣押的該批貨物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該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5)工商銀行和丁公司共同申報債權的方式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6)對于甲公司無償轉讓的150萬元財產,管理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7)破產企業(yè)的破產費用的數(shù)額為多少?共益?zhèn)鶆盏臄?shù)額為多少?

  (8)請說明貿易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

  (9)A企業(yè)可以獲得的清償額為多少?

  【參考答案】

  (1)乙企業(yè)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根據(jù)規(guī)定,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本題中,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與乙企業(yè)的合同,因此乙企業(yè)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擔保。

  (2)管理人決定解除與丙服裝廠的合同后,對于造成的違約金不再予以支付;對于造成其5萬元損失,可以由丙廠依法申報債權。根據(jù)規(guī)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缮陥蟮膫鶛嘁詫嶋H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3)人民法院受理了貿易公司的破產案件后,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的扣押應當解除。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4)該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本題中,從發(fā)布受理申請公告之日至債權期限屆滿的時間超過了30日,短于3個月,是符合規(guī)定的。

  (5)工商銀行和丁公司共同申報債權的方式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本題中,工商銀行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將來求償權申報。

  (6)對于甲公司無償轉讓的150萬元財產,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規(guī)定的。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破產企業(yè)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貿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無償轉讓財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是有權依法撤銷的。

  (7)破產費用=15+30=45(萬元);共益?zhèn)鶆?100+12+20=132(萬元)。

  (8)①貿易公司財產變現(xiàn)價值總額=150+132+120+150+1500+500=2552(萬元)

 ?、趦?yōu)先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后的財產額=2552-1000=1552(萬元)

 ?、矍鍍斊飘a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蟮呢敭a額=1552-45-132=1375(萬元)

 ?、芮鍍敼べY和法定社會保險費后的財產額=1375-200=1175(萬元)

 ?、萸鍍敹惪詈蟮呢敭a額=1175-100=1075(萬元)

  該剩余財產額用于支付普通債權。

  (9)①普通債權額=5+1200+1530=2735(萬元)

  ②清償率=1075/2735×100%=39.31%

 ?、跘企業(yè)可以獲得的清償額=525×39.31%=206.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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