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財稅會計師 > 財稅會計師學習教程 > 會計實訓: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會計實訓: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更新時間:2019-09-17 15:00:4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69收藏20

財稅會計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小編分享“會計實訓: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本文主要對無住所個人所得進行問答,希望本文對考生有所幫助。

問題: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解答:數月獎金是指無住所個人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包括全年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fā)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fā)放的數月工資。

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

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判定規(guī)則劃分境內和境外所得。《公告》針對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的特殊情形,在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判定規(guī)則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

一是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zhí)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如果是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所得,仍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執(zhí)行職務離境后,收到歸屬于其在境內工作期間的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所得,仍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三是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從境內、境外單位取得多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且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分別歸屬于不同期間的,應當按照每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的歸屬期間,分別計算每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的收入額后,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境內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收入額。

需要說明的是,高管人員取得的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按照高管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規(guī)則,劃分境內、境外所得。

以上內容是會計實訓: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更多賬務處理請點擊“免費下載”按鈕下載。

分享到: 編輯:趙靜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財稅會計師資格查詢

財稅會計師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財稅會計師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財稅會計師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