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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基礎知識:侵權之債

更新時間:2015-09-06 11:04: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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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級建造師考試專業(yè)性強,知識點多且雜。在各位考生備考的過程中,如果能將知識點系統(tǒng)記憶,對于考點的融會貫通至關重要。本文為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基礎知識:侵權之債;希望大家通過此文對時間方面的知識點聯系記憶。希望能助各位一級建造師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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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侵權之債中,最常見的是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產生的侵權。

  如施工噪聲或者廢水廢棄物排放等擾民,可能工地附近的居民構成侵權。

  此時,居民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是債務人。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會產生大量的買賣合同,主要是材料設備買賣合同。

  材料設備的買方有可能是建設單位,也可能是施工單位。

  他們會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產生債。

  施工合同債是發(fā)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債。施工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務和支付工程款。

  對于完成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對于支付工程款,則相反。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

  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

  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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