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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經(jīng)典習題及答案四

更新時間:2017-11-27 15:30:0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71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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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部某市一承包商于某年3月6日與該市一名業(yè)主簽訂了一項施工合同,合同規(guī)定:

  ①業(yè)主應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場地;②開工日期3月16日,竣工日期4月22日,合同日歷工期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獎勵3000元,每延誤一天罰款5000元。承包商按時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網(wǎng)絡進度計劃,見圖5―6,并得到了業(yè)主代表的批準。

 

  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如下一些事項:

 ?、僖虿糠衷性O施搬遷,致使施工場地的提供時間被延誤,業(yè)主直至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場地,從而影響了A、B兩項工作的正常作業(yè),使該兩項工作的持續(xù)時間均延長了2天,并使這兩項工作分別窩工6個和8個工日。工作C沒有受到影響。

 ?、诔邪膛c設備租賃商原約定工作D使用的機械在3月27日進場,但由于運輸問題推遲到3月30日才進場,造成工作D持續(xù)時間增加了1天,同時多用人工7個工日。

  ③E工作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造成其施工時間增加了2天,多用人工14個工日,另增加其他費用15000元。

  問題:

  (1)在上述事項中,哪些方面承包商可以向業(yè)主提出索賠的要求?簡述理由

  (2)該工程實際工期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補償為多少天?

  (3)假設雙方規(guī)定人工費標準為30元/天,雙方協(xié)商的窩工人工費補償標準為18元/天,管理費、利潤等不予補償,則承包商可得到的經(jīng)濟補償是多少?

  參考答案:

  問題(1)

  事項①可以提出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shù)囊?。因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場地是業(yè)主的工作內容,因此延誤提供施工場地屬于業(yè)主應承擔的責任,并且工作A處于關鍵路線上。

  事項②不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因為租賃設備延遲進場屬于承包商自身應承擔的責任。

  事項③索賠成立。因為設計變更的責任在業(yè)主。但由于受影響的工作E不在關鍵路線上(不是關鍵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時間(2天)沒有超過該項工作的總時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費用補償?shù)囊蟆?/p>

  問題(2)

  該網(wǎng)絡進度計劃原計算工期為38天,關鍵路線為:A―F―H―I或1―2―3―4―6―7―8。

  發(fā)生各項變更后,其實際工期為40天,關鍵路線仍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慮應由業(yè)主承擔責任的各項變更,將其被延誤的工期計算到總工期中,則此時計算工期為40天,關鍵路線仍為:A―F―H―I。

  工期補償:40-38=2(天)。

  問題(3)

  承包商可得到的費用補償為:(6+8)×18+14×30+15000=15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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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程項目開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圖3.1所示,該計劃滿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臺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yè)主要求變更設計圖紙,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續(xù)時間不變),業(yè)主代表及時向承包方發(fā)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調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數(shù)據(jù)均符合實際)如下:

  1、調整方案:將工作J的持續(xù)時間壓縮5天。

  2、費用補償要求:

  (1)工作J壓縮5天.增加趕工費25000元;

  (2)塔吊閑置15天補償:600×15=9 000(元);(600元/天為塔吊租賃費)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閑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元。

  問題:

  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是否合理? 該計劃如何調整更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應批準補償多少元?

  參考答案:

  問題1:

  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閑置。

  問題2: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后進行工作E.因為工作F的總時差為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見下圖: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xù)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閑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閑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閑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整方案安排時,其閑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閑置10天,塔吊閑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準補償: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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