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輔導: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guī)范化研究(1)
工程量清單(Bill of Quantites,簡稱B.Q.單),又稱工程量表;在投標人填價后形成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報價表,中標后構成合同文件的重要部分。業(yè)主與承包人的經濟關系幾乎全部是通過工程量清單的形式聯(lián)系起來的。因此,B.Q.單在單價合同文件中占有相當特殊和重要作用。本文旨在研究單價合同條件下的規(guī)范化的工程理清單的形式、作用、單價特性和適用條件,以及當前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探討工程計價方式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一、工程量清單的形式與作用
1、工程量清單是招標人按照一定的計量規(guī)則將合同規(guī)定的工程的全部項目和內容按工程部位、性質進行合理分解,以明確工程的內容和范圍,并將這些內容數(shù)量化的一套工程量細目表。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之一,它反映出每一個相對獨立項目的主要內容和估算數(shù)量,通常以每一個體工程為對象,按分部分項工程列出工程數(shù)量。
工程量清單按其單價所綜合的內容不同,可劃分為3種形式:
(1)綜合單價法。單價包含完成該細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等。清單項目按內容不同可分開辦費項目、永久工程項目和計日工3類,其特點是將保險費、臨時設施費等開辦費項目單獨列項。
(2)完全費用單價法。單價有僅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稅金、而且包含保險費、臨時工程等開辦費。
(3)工料單價法。單價僅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故又稱為直接費單價法。
工程量清單按其計價方法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按“單價(Unit Price或 Rate)計價項目。其特點是以工程實體為對象,工程量是估算數(shù)量,實際的工程量通過實測來計量。另一類是按“項”(Sum 或 L.S)包干計價項目,主要是開辦費用,如臨時設施費、保險費等,其特點是不直接形成實體工程,一般在工程初期發(fā)生且相對獨立。通常,人們將按“單價”計價與按“項”包干計價兩種方式混合使用,綜合單價法就是個典型例子。
2、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劃分原則。
(1)清單項目劃分要清晰、簡潔、概括,便于投標報價、計量和支付。編制清單,關鍵是劃分“項目”(Unit),要做到簡單明了,既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條目簡明;又不漏掉項目和應計價的內容。
(2)與采用的計量辦法、技術規(guī)范保持一致。不同的計量辦法或技術規(guī)范,對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以及各分部分項所包含的內容不完全相同;對具體工程的質量標準、工程性質等要求不同,工程量清單也不同。
(3)以永久工程即可形成工程實體的分部分項為對象,保持招標的競爭性。工程費用可分成實體工程費用和施工措施費用兩類,但清單立項一般應以形成實體工程的分部分項為對象,而將施工方法、輔助性手段等措施性工作為附屬工程不單獨列項,有利于投標人提出科學、先進的施工方案,保持投標的競爭性。
(4)保持合同的公平性,促進合同的良好管理。工程細目可大可小,細目大可減少計量,但包容性太大難以發(fā)揮單價合同的優(yōu)勢,不便于工程變更的處理;另外,也會使得支付周期延長,最終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的公平。細目小會增加工程量計量,易發(fā)生重復和遺漏。
3、工程量清單的作用。
(1)提供合同中關于工程量的足夠信息,為投標人提供一個共同的、平等的競爭性報價的基礎。投標人不必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計算和核實工程量,也不用承擔工程出入的風險。在設有標底的招標方式時,清單還是標底編制的依據(jù),使編制標底和投標報價有一個共同的基礎。
(2)提供辦理中期支付、結算以及確定工程變更價款或處理索賠的依據(j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可按照清單中對應的項目、單價或價格來計算中期支付和結算款項,可以選用或參照清單中的單價來確定新項目或索賠項目的單價和價格。
(3)提供合理劃分合同風險的載體。在B.Q單計價招標時,業(yè)主對工程量變化承擔風險責任,承包人對合理組織工程施工承擔風險責任,從而有利于提出適當合理的報價。
二、工程量清單單價的特性
1、單價的固定性。工程量清單在招標階段僅作為投標共同投標的基礎,經投標人填報價格后成為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報價表,招標人通過中標書的方式確認,工程量清單單價即具有法律意義,不得隨意變動。
2、單價的可變性。“單價的固定性”,是指在規(guī)定的合同條件下,單價固定不變;但是在合同條件發(fā)生變化,如:施工條件變化、工程變更、額外工程、加速施工等條件下,將重新議定單價,進行合理的索賠補償。
單價變動的原因有3類:一是工程變更,按其影響方式又分為兩種:(1)合同上的變更,即通過對合同文件進行修改,使工作性質發(fā)生變化;(2)工程上的變更,使得工作量與原合同數(shù)量發(fā)生實質性變動,從而單價不適用。二是價格調整后繼法規(guī)變動,使投標人填報的單價的基礎了生了變動。三是費用索賠。通常合同價格調整以總金額形式體現(xiàn),但其原因仍是單價變動所致。
3、單價的綜合性。又稱包容性,一方面是指單價的價值構成,即單價所包含的完成該細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另一方面是指單價所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內容,即單價按規(guī)定所包含的實體工程、施工措施及輔助工作等情況。如前所述,工程量清單按其單價所綜合的內容不同可分為3種形式,而單價的綜合性一般通過標準工程計量規(guī)則或技術規(guī)范中的計價條款來確定。
4、單價的依存性。單價的依存性是指單價的有效性與投標時的合同初始狀態(tài)高度依存。單價的依存性是由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的。由于工程項目的個別性、長期性、復雜性等特點決定了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不能窮盡地對各種事項均作明確規(guī)定。
合同雙方通過一系列協(xié)議框架,包括通用條件、專用條件、技術規(guī)格(規(guī)范)、設計圖紙等,對特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的劃分,工程范圍、工作性質和質量標準,計量和支付條款,清單單價的內涵和外延等初始狀態(tài)進行界定,從而形成合同成立的基礎。同時,明確合同實施過程中各種事態(tài)發(fā)生的調整過程和調整方法,引進監(jiān)理、DRB(世界銀行的爭端審議委員會)、DAB(FIDIC的爭端裁決委員會)、仲裁等第三者協(xié)助監(jiān)督合同的機制以及索賠制度,構成完整的合同治理結構。
基于此,工程合同實質上是初始協(xié)議加上一系列調整過程和調整方法。單價在合同規(guī)定的初始條件下保持不變,而合同條件(包括商務、法律、經濟和技術等方面發(fā)生了變化,單價也隨著發(fā)生變化。也就是說,單價是合同條件的高度正相關函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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