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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計價控制復習重點第六章(11)

更新時間:2011-05-30 14:27: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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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質量和檢驗

  1.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者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準。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工程的檢查檢驗,是他們一項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職能。

  2.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由于隱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隱蔽,很難再對其進行質量檢查(這種檢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須在隱蔽前進行檢查驗收。對于中間驗收,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發(fā)包人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3.重新檢驗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天。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fā)包人應承認驗收記錄。

  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者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

  對于設備安裝工程,應當組織試車。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5.材料設備供應

  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供應的質量控制,是整個工程質量控制的基礎。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者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而材料設備的需方則應根據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質量驗收。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

  施工合同價款,是按有關規(guī)定和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合同價款應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和非招標工程的工程預算書確定。合同價款可以按照固定價格合同、可調整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方式約定。

  2.工程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購建筑材料。預付額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筑(包括水、電、暖、衛(wèi)等)工程工作量的30%,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量的確認

  具體的確認程序是: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然后,工程師進行計量。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不參加計量,發(fā)包人自行進行,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4.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發(fā)包人應在在雙方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價款,以及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按比例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周期結算。合同價款調整、設計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追加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六)竣工驗收與結算。

  1.竣工驗收中承發(fā)包人雙方的具體工作程序和責任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發(fā)包人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后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3.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xù)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為了保證保修任務的完成,承包人應當向發(fā)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發(fā)包人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內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額由雙方約定,但不應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滿后,發(fā)包人應當及時結算和返還(如有剩余)質量保修金。發(fā)包人應當在質量保證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按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承包人。

  (七)其他內容包括:

  1.安全施工

  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險

  6.履約擔保

  7.工程分包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

  (2)發(fā)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3)當事人違約時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按照解決合同爭議程序處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處理

  合同解除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承包人應當按照發(fā)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照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變工程價款。

  (九)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2)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違約責任。

  (3)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結算價款的違約責任。

  (4)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從而給承包人造成直接損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施工違約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以方違約后,另一方可按約定的擔保條款,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雙方仍可繼續(xù)履行合同。

  (十)爭議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時發(fā)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和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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