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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整理30:保險合同的解除

更新時間:2020-07-08 16:27:3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9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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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匯總

【高頻考點30】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整理30:保險合同的解除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騙保。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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