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中斷與中止的區(qū)別
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中斷與中止的區(qū)別。
例題:
王某借給李某5萬元,約定的還款期間屆滿后,李某未還款。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發(fā)生的下列事由中,能夠導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有( )。
A.李某向王某請求延期還款
B.王某要求李某還款
C.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還款
D.李某向王某還款1萬元
【答案】ABCD
【解析】
(1)選項AD: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分析:
中斷與中止的區(qū)別
1.中止:
發(fā)生原因(事由):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發(fā)生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
效果:
(1)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斷
發(fā)生原因(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時間:
訴訟時效進行中
效果:
(1)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清零
(2)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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