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職稱考試:經濟法概論知識考點二
六、仲裁協議的效力(P20)
1、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雙方對仲裁協議本身的效力有爭議的時候,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七、仲裁裁決(P21)
《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教材P21【例1一11】
【解析】仲裁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l、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開庭但不公開進行。
3、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4、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八、行政復議范圍。(P22/23)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用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九、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P24)
1、申請行政復議自知道之日起60天。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十、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P27)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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