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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yè)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六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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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huán)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jié)內容第五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jié)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第十節(jié)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鶛嗳诵惺箖?yōu)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shù)?,其未受償?shù)膫鶛嘧鳛槠胀▊鶛?,放棄?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舉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以設備提供抵押,B對該設備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設備拍賣價款為100萬元,那么B可以全部行使,如果B放棄了優(yōu)先權,100萬元的設備屬于破產財產;如果B不放棄優(yōu)先權,設備拍賣價款為80萬元的情況下,剩余未優(yōu)先清償?shù)?0萬元屬于B的普通債權。

  二、破產財產的變價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相關鏈接】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時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破產企業(yè)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yè)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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