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指導重點習題十五
(三) 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
程序、簡易程序。
A、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及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不公開進行審理。
B、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
大的簡單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
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
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只有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訴;只能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注意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是15日;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是10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祛律進行審查,并組成和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翔決、裁定。第二審入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例題】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確的有(ACD )。
A、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B、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C、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D、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審
答案:ACD
(3)審判監(jiān)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執(zhí)行程序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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