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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二章復習指導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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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銷登記

  1、注銷登記的法定情形

  公司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且未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續(xù);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分公司

  (1)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分公司的總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2)僅是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總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例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的下列情形中,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的有( )。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B、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C、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D、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注銷登記。只有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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