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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經(jīng)濟法》:票據(jù)法律制度(11)

更新時間:2010-06-09 08:53: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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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匯票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quán)。

  (3)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效力轉(zhuǎn)自環(huán)球網(wǎng)校edu24ol.com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

  提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據(jù)金額對其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guān)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舉例:A向B簽發(fā)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背書轉(zhuǎn)讓給C,C背書轉(zhuǎn)讓給D,D在提示付款期間內(nèi)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但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賬戶的資金不足為理由拒絕付款,根據(jù)規(guī)定,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根據(jù)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guān)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假設(shè)D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兌銀行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而解除,銀行仍要對D承擔票據(jù)責任。但是D喪失對前手背書人B和c的追索權(quán)。

  【例題】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的,則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五、票據(jù)保證

  1、保證的記載事項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1)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人為2人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附條件總結(jié):

  (1)背書:背書附條件時條件本身無效,背書是有效的;

  (2)保證:票據(jù)保證時不能附條件,如果保證附條件,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3)承兌:承兌不得附條件,如果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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