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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經濟法》:所得稅法律制度(6)

更新時間:2010-06-10 11:21: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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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扣除項目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8項(注意選擇題)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yè)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解釋】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規(guī)定,被處以的滯納金(每天萬分之五),不得扣除。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轉自環(huán)球網(wǎng)校edu24ol.com

  【解釋】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金、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但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guī)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5)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例題1】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下列支出項目中,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有( )。(2008年)

  A、稅收滯納金

  B、銀行按規(guī)定加收的罰息

  C、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D、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答案:ACD

  【例題2】某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有( )。(2006年)

  A、繳納罰金10萬元

  B、直接贊助某學校8萬元

  C、繳納稅收滯納金4萬元

  D、支付法院訴訟費1萬元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yè)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根據(jù)規(guī)定,稅收滯納金、罰金不可以稅前扣除;直接贊助某學校不是公益救濟性捐贈也不可以扣除;支付法院訴訟費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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