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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級經濟法》:房產稅法律制度(9)

更新時間:2010-07-08 08:47: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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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解釋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例題1】下列以成交價格為依據計算契稅的有( )。

  A、土地使用權贈與

  B、土地使用權出讓

  C、土地使用權交換

  D、土地使用權轉讓

  答案:BD

  【例題2】林某有面積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價值96萬元。黃某有面積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價值72萬元。兩人進行房屋交換,差價部分黃某以現金補償林某。已知契稅適用稅率為3%,黃某應繳納的契稅稅額為( )萬元。(2008年)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黃某應繳納的契稅=(96-72)×3%=0.72(萬元)。

  四、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1、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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