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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一章(2)

更新時間:2012-07-23 09:25: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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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jù)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經濟法主體分為:

  國家機關(立法機關、執(zhí)法機關),各類企業(yè)(包括各類法人企業(yè)、及非法人企業(yè)),非營利組織(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本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提示: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它們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是不盡相同的。經濟法更強調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jù)的差異性

  1、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zhí)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取得。

  2、接受調控或規(guī)制的企業(yè)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jù)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1、雖然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資格取得源于憲法、法律,但與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取得還是有所不同,特別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凋控和市場規(guī)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

  2、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yè)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guī)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例題1】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類企業(yè) C、非營利組織 D、外國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tài),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例題2】下列關于我國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依法享有權利或權力、承擔相應義務者

  B、無國籍人不能成為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C、國家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D、非法人團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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