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9)
(四)保證
1、概念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提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保證的記載事項
(1)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俦砻鳌氨WC”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
(2)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
?、僖殉袃兜钠睋?,承兌人為被保證人;②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保證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3)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提示:附條件總結:
(1)背書:背書附條件時條件本身無效,背書是有效的;
(2)保證:票據保證時不能附條件,如果保證附條件,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3)承兌:承兌不得附條件,如果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例題1】關于票據簽章當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
A、票據簽發(fā)時,由出票人簽章 B、票據轉讓時,由被背書人簽章
C、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 D、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答案:ACD
解析:根據規(guī)定,票據簽發(fā)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例題2】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貨物,以一張丙公司為出票人的匯票支付貨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請丁公司為該匯票作保證。丁公司在匯票背書欄簽注:“若該匯票出票真實,本公司愿意保證”。后經了解丙公司實際并不存在。丁公司對該匯票承擔的責任是( )。
A、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B、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不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C、應當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D、不承擔任何責任
答案:C
解析: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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