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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保證期的計算

更新時間:2012-12-07 15:09: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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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會計職稱:保證期的計算

  教材: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即從中斷時起,保證期間重新計算.

  問:什么是保證期間重新計算呢?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保證人被債權人提起訴訟了,訴訟時效中斷,即保證期間從被提起訴訟之日起兩年,對嗎?如甲4月1日向乙借款,丙是保證人,約定的還款時間是7月1日,保證期間如未約定的,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9月1日丙被提起訴訟了,那么保證期間就是從9月1日起兩年?

  答:對于訴訟時效,當事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中斷.在保證中,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債權人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執(zhí)行完債務人的財產(chǎn)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一般保證中主債務人時效中斷,保證時效也中斷;而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該保證人保證的范圍及于全部債務,所以主債務中斷了,也可以找保證人清償,所以連帶保證中,主債務時效中斷,連帶保證的時效不中斷.綜上:你第一個問題中的中斷是一般保證的. 對于你第2個問題,法定得種事由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自該事由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就拿保證期間說,對于一般保證,才會發(fā)生保證期間隨主債務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時候,主債務時效中斷,這時保證時效也中斷,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債務人財產(chǎn),如果債務人財產(chǎn)足以清償債務,那保證責消除;如果債務人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那債務人就破產(chǎn),自債務人破產(chǎn)程序終結宣告破產(chǎn)之日起保證時效重新計算(執(zhí)行完畢,中斷事由消除).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6個月,那保證期間就是從破產(chǎn)宣告之日起6個月.這就是為什么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要在債務人破產(chǎn)后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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