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五章:資源稅征收管理
更新時間:2013-02-01 0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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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納稅期限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環(huán)球網(wǎng)校為了方便各位同學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章節(jié)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資源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 |
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2.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 |
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
3.其他結算方式的 |
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 |
4.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 |
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jù)的當天 |
(二)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注意:(1)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2)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申報期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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