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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稅務登記管理

更新時間:2013-02-05 09:27:0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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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設立(開業(yè))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yè)、復業(yè)登記等。

  環(huán)球網校為了方便各位同學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章節(jié)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稅務登記管理內容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范圍、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該辦理稅務登記

③扣繳義務人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注意: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fā)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yè)、歇業(yè);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注意: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zhí)行統(tǒng)一的稅務登記代碼。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包括:設立(開業(yè))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yè)、復業(yè)登記等。(注意選擇題)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先工商、后稅務;注意30日的時間規(guī)定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含臨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

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及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

  資料:①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xié)議書;③組織機構統(tǒng)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yè)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了解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fā)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注意30日的時間規(guī)定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

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了解需要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

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yè)、復業(yè)登記

  注意: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適用。

  (1)停業(yè)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yè)的,應當在停業(yè)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yè)登記。納稅人的停業(y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停業(yè)時,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fā)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fā)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yè)期間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yè)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yè)登記。

  納稅人停業(yè)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yè)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yè)登記申請。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fā)《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yè)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xù)。

  5.注銷稅務登記--注意時間規(guī)定: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或15日內

1)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

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注意判斷題)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證照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

  2.非正常戶處理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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