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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營業(yè)稅納稅地點

更新時間:2013-05-10 09:20: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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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fā)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營業(yè)稅納稅地點

  營業(yè)稅納稅地點――一般規(guī)定

  【提示1】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fā)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提示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相關鏈接: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房產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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