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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答疑:票據權利

更新時間:2013-07-12 10:15: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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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答疑:票據權利

  問題:如何維護票據權利?

  解答:

  目前,票據業(yè)務雖有較大發(fā)展,但是票據活動中損害票據權利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法律對票據權利的維護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明確規(guī)定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持票人可以通過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來取得票據金額,還可以在發(fā)生被拒絕付款的情況下,通過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行使追索權,以得到票據金額的償還。這種雙重的票據權利,擴大了持票人行使權利的范圍,增強了持票人實現其權利的可能性。

  二、規(guī)定了票據權利取得的條件。票據的簽發(fā)、取得和轉讓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只有給付對價的善意持票人才能按照票據法享有票據權利,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yōu)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三、規(guī)定了持票人喪失票據處理方法。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補救措施有助于防止票款冒領,保護真正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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