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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破產

更新時間:2013-07-16 09:01:46 來源:|0 瀏覽2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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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

  破產概述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xù)經營亦叫做破產。

  在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1)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2)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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