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的含義……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
2.只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債權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4.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
(1)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第三人惡意的,可以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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