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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選:仲裁的可撤銷和不予執(zhí)行情形

更新時間:2014-02-27 10:14: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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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選:仲裁的可撤銷和不予執(zhí)行情形

  問題: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起訴。既然作出了就不能起訴,那么法院又如何知道此仲裁裁決了?

  解答:

  一、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句話說的是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起訴,但是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的,可以予以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要求撤銷裁決的申請后,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對國內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撤銷:

  (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另外,若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撤銷。

  三、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國內仲裁而言,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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