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試大綱(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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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根據(jù)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guī)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杭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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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guī)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根據(jù)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范闈內(nèi)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包括協(xié)商解除、約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來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zhì)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務免除分為單方免除和協(xié)議免除兩種。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負債字據(jù)的返還
(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后合同義務
(三)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繼續(xù)有效,直至結算和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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