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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試大綱(第五章)

更新時間:2014-06-23 10:18:0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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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試大綱(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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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根據(jù)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guī)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杭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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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guī)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根據(jù)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范闈內(nèi)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包括協(xié)商解除、約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來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zhì)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務免除分為單方免除和協(xié)議免除兩種。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負債字據(jù)的返還

  (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后合同義務

  (三)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繼續(xù)有效,直至結算和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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