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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法律部分審計法概述

更新時間:2018-03-01 09:46:3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3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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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8年中級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法律部分審計法概述”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審計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做好復習工作,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8年中級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法律部分審計法概述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四部分 法律

  第二章 審計法

  第一節(jié) 審計法概述

  知識點一、審計法涵義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涵義: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審計法的淵源:《憲法》關于國家審計的規(guī)定、《審計法》、關于國家審計的行政法規(guī)(審計法實施條例)、關于審計的規(guī)范性文件(部門規(guī)章)、地方審計法規(guī)。

  (二)審計法律關系

  審計法律關系要素:

  (1)主體。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

  (2)客體。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3)內容。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知識點二、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jiān)督。

  2、獨立審計原則。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知識點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2、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

  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級審計機關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也應該依照法定程序。

  知識點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國家審計又稱為政府審計,是指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接受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審計法第29條)

  社會審計是指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有權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計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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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huán)球網校友情提示:閱讀完審計師論壇與廣大朋友一起交流學習,共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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