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四章考點歸納1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一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理論
①刑事犯罪
犯罪
犯罪的特征
刑罰
犯罪構成
刑事責任
②安全生產犯罪
執(zhí)行主體:法定的司法機關(公檢法)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五)不報、謊報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觀方面體現(xiàn)為故意
三、關于礦山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
(一)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主體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事故罪的定罪標準(P101)
(三)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依據(jù)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五)量刑情節(jié)的規(guī)定(P102)
編輯推薦:
環(huán)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huán)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及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最新資訊
- 2024年注安考試試題難度分析2024-11-08
- 砂輪機2024-04-16
- 突發(fā)事件監(jiān)測、預警2024-04-07
-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fā)管理2024-03-28
- 建設各方安全生產責任2024-03-21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安全管理2024-03-14
-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經營、運輸安全管理2024-03-06
- 2023年注冊安全工程師考前3頁紙(全科免費下載)2023-10-20
- 2023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化工專業(yè)??贾仉y點總結【免費下載】2023-10-16
- 2023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規(guī)??贾仉y點總結【免費下載】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