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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四章考點歸納1

更新時間:2014-08-25 08:55:4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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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一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理論

  ①刑事犯罪

  犯罪

  犯罪的特征

  刑罰

  犯罪構成

  刑事責任

  ②安全生產犯罪

  執(zhí)行主體:法定的司法機關(公檢法)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五)不報、謊報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觀方面體現(xiàn)為故意

  三、關于礦山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

  (一)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主體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事故罪的定罪標準(P101)

  (三)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依據(jù)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五)量刑情節(jié)的規(guī)定(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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