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fā)行與承銷輔導:上市公司收購資料(2)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lesson$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一)持股數(shù)量與權益的計算
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及計算其持股比例的,應當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可轉(zhuǎn)換為公司股票的證券中有權轉(zhuǎn)換部分與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并將其持股比例與合并計算非股權類證券轉(zhuǎn)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行權期限屆滿未行權的,或者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無需合并計算。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較高者,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
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shù)量 / 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shù)
( 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shù)量 + 投資者持有的可轉(zhuǎn)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數(shù)量 ) / ( 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shù) + 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zhuǎn)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總數(shù) )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二)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
2.通過協(xié)議轉(zhuǎn)讓方式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
3.通過行政劃轉(zhuǎn)或變更等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
(三)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但未達童20%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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