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法 輔導講義之:法基礎知識(14)
第五節(jié) 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
一、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庭由三個以上的單數(shù)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的評議,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且少數(shù)意見應當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適用于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以外,還可以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須經(jīng)過兩審,這主要指如下情況:(1)如果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不上訴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以及一審經(jīng)過調解結案,不發(fā)生二審程序,一審判決、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3)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chǎn)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另外,對于二審終審制,法律另外規(guī)定了再審制度予以補充,如果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兩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5、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當事人起訴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沒有事先或事后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協(xié)議;(2)當事人沒有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6、法院的判決與裁定
種類判決 裁定
區(qū)別1、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
2、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
3、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上訴期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1、解決程序問題;
2、發(fā)生于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
3、書面、口頭形式都可以;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上訴期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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