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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輔導:法律行為制度資料(三)

更新時間:2011-07-19 10:11: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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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法律行為成立包括三個要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為生效的實質要件: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提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2)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為、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2、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件

  《民法通則》第5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提示:對于書面形式還要注意:(1)除了一般意義上的書面形式以外,數(shù)據(jù)電文、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書面形式。

  解釋:除了口頭和書面以外還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積極的作為,但沒有一個具體的意思表示來實現(xiàn)法律行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為方式做出的承諾,如:超市購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極的、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消極的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例如:《合同法》47、48條規(guī)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中,相對人可以催告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到期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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