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更新時間:2013-04-01 1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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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自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自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chǎn)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jīng)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無論是應清算還是可清算,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或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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