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積累:公務員享有的權利
公務員享有哪些權利呢?最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可能是今年公考的考點哦。了解一下,增加常識知識的儲備!
No.1
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公務員法第15條中,對公務員的權利,首要規(guī)定的就是:公務員可以獲得相應的工作條件。比如,獲得辦公所必需的辦公室、電腦、辦公桌、辦公椅、文具,等等。
No.2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公務員權利的第2條,對于公務員非常關鍵。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公務員不能被免職或辭退,這也是公務員被稱為鐵飯碗的最好印證。在企業(yè)工作,如果你的工作讓老板不滿意,老板想要你走人,是分分鐘的事,有時甚至都不需要什么理由。但是,在公務員機關,公務員任職受到法定保障。哪怕一名公務員不被領導待見,領導也沒有辦法隨便讓他走人。
No.3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只要是干工作,就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但是,對公務員而言,他們不僅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還有享受福利和保險的待遇。如果是去企業(yè)找工作,有時還可能被拖欠工資,但是,在公務員行業(yè),基本上不會出現(xiàn)拖欠工資的情形。與此同時,很多企業(yè)都不給員工買保險,但是,在公務員行業(yè),人人有保險,且都按期足額繳納。
No.4
參加培訓
每年,公務員機關都會組織各種學習培訓活動,提升公務員的能力素質。因此,在公務員隊伍中,如果你積極上進,自己的能力和素質都會得到不斷提高。
No.5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對于上級和領導提出批評建議,也屬于公務員的權利之一,但實際上,這1條在機關工作實際中,實用性相對較低,一般情況下,作為下級,很少有膽子對上級提出批評建議。
No.6
提出申訴和控告
如果公務員在機關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這一條款的存在,保障了公務員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No.7
申請辭職
辭職也是公務員的權利之一。當然,在公務員機關,申請辭職還要滿足相應條件。如果一部分職位對于公務員的服務年限有要求,尤其是一部分涉及保密要求的職位,必須服務滿相應年限才可以申請辭職。
No.8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這個條款屬于是兜底條款,公務員的權利主要看前7條。
以上8個條款,你認為哪幾條對于公務員而言更重要呢?
以上就是2020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積累:公務員享有的權利的全部內容。離2020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越來越近了,大家要加油啊。備考的小伙伴們在緊張的復習過程中不僅要注意各方面知識的夯實鞏固,也要及時關注自己所考省份的各種資訊,做到對公考有個全面系統(tǒng)的了解,這樣方能知己知彼,百戰(zhàn)百勝呀,環(huán)球網(wǎng)校會一直陪伴大家一路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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