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員考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點剖析(32)
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法》的定義,
1)合同主體的變更實質上就是合同的轉移。
2)合同變更分為協(xié)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2.合同的轉讓
1)合同債權(權利)轉讓
①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②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券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合同債務(義務)轉移
①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經債權人同意;
②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享有;
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①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適用上述債權債務轉讓;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義務。
③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終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A.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B.合同解除;C.債務相互抵消;D.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E.債權人免除債務;F.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G.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標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D.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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