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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輔導:行政訴訟基本知識

更新時間:2013-02-19 17:14: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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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輔導:行政訴訟基本知識

  1、行政訴訟基本知識

  行政訴訟特有基本原則:(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diào)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訴訟管理的分類主要有:

  (1)級別管轄:基層、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

  行政訴訟參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審程序中無論哪一級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一律實行公開審理,不能書面審理,除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做出一審判決,如延長判決,需上級法院批準;二審判決時間在二個月內(nèi)。

  2、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決定

  行政訴訟判決可分為:(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5)行政賠償判決;(6)確認判決。

  撤銷判決適用的五種情形指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行政訴訟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判決、裁定以外所涉及訴訟的事項作出的司法處理,其范圍是:(1)有關管轄;(2)關于訴訟期限;(3)關于回避事項;(4)有關再審案件;(5)在司法實踐中也會遇到《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guī)定的事項,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確定不公開審理,承擔訴訟費用等,這些事項往往以決定方式作出處理。

  3、犯罪的基本知識

  犯罪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tǒng)一,犯罪的階級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賦予公民對某些犯罪采取絕對防衛(wèi)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權利,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國家公務員考試2013年郵政系統(tǒng)面試公告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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