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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若干問題規(guī)定(5)

更新時間:2011-06-28 13:26: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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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透支交易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xù)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xù)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guī)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透支交易的概念與認定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guī)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fā)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fā)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未按規(guī)定通知追加保證金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額度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履行了通知義務,而期貨公司未及時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要求保留持倉并經(jīng)書面協(xié)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jīng)書面協(xié)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特定情況下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公司對穿倉損失的責任承擔

  所謂穿倉是指客戶賬戶上客戶權益為負值的風險狀況,即客戶不僅將開倉前賬戶上的保證金全部虧掉,而且還倒欠期貨公司的錢,俗稱暴倉。

  第三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允許透支交易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額度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允許透支交易并共擔利益、風險的損失賠償責任

  例題: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guī)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fā)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 )

  A、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五十

  B、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九十

  C、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D、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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