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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障基金的使用

更新時間:2013-12-11 14:30:2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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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障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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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guī)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xiàn)缺口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shù)耐顿Y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90%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80%補償。

  現(xiàn)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shù)?,由后續(xù)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jiān)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jiān)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chǎn)并變現(xiàn)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xiàn)資產(chǎn)彌補保證金缺15。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guī)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后,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shù)惹闆r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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