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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的分類

更新時間:2017-09-26 10:14:24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41收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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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于11月11日至12日舉行,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考點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的分類”以下內容分享債法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對待,掌握債的必考知識點。

  債的分類

  1、意定之債(環(huán)球網校提供債的分類)

  包括單方行為所生之債、雙方行為所生之債和法定之債

  2、實物之債、貨幣之債、利息之債、勞務之債、智慧成果之債、損害賠償之債

  3、單數主體之債、復數主體之債

  復數主體之債又可分為:

  (1)按份之債、連帶之債

  【提示】連帶之債的產生只能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默示不能成立連帶之債。按份之債的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務彼此之間是獨立的,沒有效力上的牽連關系。如果按份債務人之一履行的債務超過自己的份額部分,債權人超額受領將被視為不當得利。

  (2)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

  4、簡單之債、選擇之債、任意之債

  (1)簡單之債

  是指債的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該種標的履行。

  (2)選擇之債

  是指債的標的有數種,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履行標的。如購飛機票,選擇經濟艙或商務艙。

  (3)任意之債

  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用原定給付之外的其他給付來代替原定給付的債。

  5、主債、從債(如貸款合同與其擔保合同)

  6、一時之債(如買賣合同)、持續(xù)之債(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

  7、自然之債

  自然之債,是指不受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保護的債。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且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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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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