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保證
保證
一、保證人(環(huán)球網校提供保證)
(1)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能作為保證人。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作為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二、保證合同的形式
保證合同屬于單務、無償、諾成、要式、從合同。法律認可的保證合同書面形式包括:
(1)債權人與保證人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
(2)主合同中附加有保證條款;
(3)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名或者蓋章;
(4)保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出具保證書(保函、擔保函),且債權人接受。
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3)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責任亦非補充性責任。
(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四、共同保證
(1)按份共同保證是指由兩個以上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共同保證是指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
五、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
?、僖话惚WC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②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確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若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
?、贈]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诩s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提示】所謂約定不明,指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
?、壑鱾鶆杖诉M入破產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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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七、保證人的抗辯權
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包括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和保證人自身的抗辯權。
保證人自身的抗辯權包括:
(1)因保證期間屆滿的抗辯權、因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
(2)欺詐
?、賯鶛嗳似墼p保證人的,保證人免責;
?、趥鶛嗳?、債務人串通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免責;
?、郛攤鶆杖似墼p保證人而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保證人免責。
八、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主合同內容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履行期限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3)變更合同標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5)主債務人更換,非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責任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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