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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合同的效力

更新時間:2017-09-29 13:24:1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5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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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于11月11日至12日舉行,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考點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合同的效力”以下內容分享債法的合同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對待,掌握債的必考知識點。

  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環(huán)球網校提供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4.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無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三、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撤銷權的消滅

  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法律后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除外);

  3.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承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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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項選擇題

  1、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效合同包括(  )。

  A.一方以欺詐手段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B.一方乘人之危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C.一方以脅迫手段與對方簽訂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E.顯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1)選項A: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合同;(2)選項B: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均屬于可撤銷合同;(3)選項E:顯失公平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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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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