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稅務師考試《稅法二》考前17天沖刺題
單選題
1.國內某大學教授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是( )。(2017年)
A.因任某高校兼職教授取得的課酬
B.按規(guī)定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
C.因擁有持有期不足1年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
D.被學校評為校級優(yōu)秀教師獲得的獎金
【答案】B
【解析】個人領取原提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2.某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中,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是( )。(2017年)
A.家庭生活用電支出
B.直接向某災區(qū)小學的捐贈
C.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D.代公司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答案】C
【解析】選項ABD不得在稅前扣除。
3.對個人代銷彩票取得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適用的所得項目是( )。(2017年)
A.勞務報酬所得
B.工資、薪金所得
C.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D.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答案】D
【解析】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yè)務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下列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個體工商戶按規(guī)定繳納的攤位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B.個體工商戶將其所得經中國境內政府部門向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jù)實扣除
C.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D.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答案】A
【解析】個體工商戶按規(guī)定繳納的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會費、攤位費等,按實際發(fā)生數(shù)扣除。
5.張某為熟食加工個體戶,2013年取得生產經營收入20萬元,生產經營成本為18萬元(含購買一輛非經營用小汽車支出8萬元);另取得個人文物拍賣收入30萬元,不能提供原值憑證,該文物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海外回流文物。下列關于張某2013年個人所得稅納稅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4年)
A.小汽車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B.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jù)為5.8萬元
C.文物拍賣所得按拍賣收入額的3%繳納個人所得稅
D.文物拍賣所得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B
【解析】選項A:非經營用小汽車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選項B:應納稅所得額=20-(18-8)-4.2=5.8(萬元);選項C:按轉讓收入額的2%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項D:拍賣物品屬于張某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不能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6.下列行為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兄弟
B.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贍養(yǎng)人
C.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受遺贈人
D.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侄女
【答案】D
7.方某接受房產贈與,手續(xù)齊全、合法,贈與合同上注明該房產原值25萬元,方某支付相關稅費2.5萬元。經稅務機關評估,該房產市場價格為35萬元。方某獲贈房產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萬元。(2013年)
A.2
B.1.5
C.7
D.6.5
【答案】D
【解析】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上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jù)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方某獲贈房產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5-2.5)×20%=6.5(萬元)。
8.某大學教授王某,2017年9月在本職工作之余為A單位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5000元,并支付給中介人500元的中介費,取得對方開具的合法票據(jù);同月向A單位轉讓某項技術,取得技術轉讓收入3000元,然后支付給中介人500元的中介費,取得對方開具的合法票據(jù)。當月到B學校講學4次,每次收入均為2000元,合同注明講學收入為稅后收入。則王某就上述收入在9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元。
A.2000
B.1920
C.2704.76
D.2663.81
【答案】D
【解析】王某取得的咨詢服務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1-20%)×20%=800(元);
王某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500)×20%=340(元);
王某講學取得的收入,應納稅所得額=4×2000×(1-20%)÷84%=7619.05(元);
講學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619.05×20%=1523.81(元);
王某9月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1523.81+340=2663.81(元)。
9.瓊斯為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同時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擔任職務,2017年3月6日來華,12月20日離開。期間瓊斯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離境,6月14日返回。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瓊斯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shù)為( )天。
A.282
B.283
C.284
D.285
【答案】B
【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shù)。瓊斯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shù)=25.5+30+31+24+31+31+30+31+30+19.5=283(天)?;蛘呤怯玫顾愕姆椒ǎ辉?、二月、三月、六月、十二月不在華的工作天數(shù)分別是31天、28天、5.5天、6天、11.5天,不在華工作天數(shù)總共是82天,所以在華工作的天數(shù)=365-82=283(天)。
10.下列關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C.員工將取得的股票期權(不可公開交易)在行權前轉讓,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D.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案】C
【解析】員工將取得的股票期權在行權前轉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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