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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務代理實務第二章重點復習資料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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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納稅評估

  (一)納稅評估的概念(選擇)

  原則:強化管理、優(yōu)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

  (二)納稅評估的工作內容

  (三)納稅評估的指標

  主要指標分為兩類: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

  通用分析指標都是會計要素類別的:收入類、成本類、費用類、利潤類、資產類等。

  特定分析指標是和具體稅種相關的。

  (四)納稅評估的對象(選擇)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納稅評估對象可采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拆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重點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yè)的重點企業(yè)、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fā)現(xiàn)較多問題的納稅人。

  (五)納稅評估的方法(新)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tǒng)一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

  (六)評估結果的處理(新)

  對納稅評估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區(qū)別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七)納稅評估的管理

  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

  五、稅款征收(熟悉)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huán)節(jié)。(考點)

  (二)稅款征收方式

  共七種:1.查賬征收;2.查定征收;3.查驗征收;4.定期定額征收;5.代扣代繳;6.代收代繳;7.委托代征。

  前四種中,只有第一種查賬征收是在賬簿健全時采用的,后三種都屬于賬簿不健全使用的方式。

  代扣代繳是資金向外流動時采用的,代收代繳是資金向里流動時使用的。

  委托代征是以稅務機關名義征收零散稅款的方式。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lián)企業(yè)納稅調整

  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往來,要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獨立企業(yè)之間的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擔?;驘o力提供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的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6.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四)稅收優(yōu)先的規(guī)定

  1.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yōu)先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執(zhí)行。

  2.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罰款所得。

  3.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五)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guī)定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合并時未交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欠交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六、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概念

  (二)檢查范圍

  1.檢查賬簿、記賬憑證等;

  2.檢查生產經營地、貨物存放地,但不能查生活場所;

  3.查和納稅相關的文件資料;

  4.詢問情況;

  5.查托運、郵寄的商品、貨物的資料;

  6.查存款,涉及違法案件時,可以查私人存款。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七、稅務行政復議

  后面會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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