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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級金融》:投資銀行業(yè)務與經營(15)

更新時間:2010-07-14 15:13: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二)證券經紀業(yè)務的特點

  1.業(yè)務對象的廣泛性和價格波動性

  2.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

  3.客戶指令的權威性

  4.客戶資料的保密性

  (三)證券經紀業(yè)務的流程

  1.開立證券賬戶

  按照開戶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賬戶(A字賬戶)和法人賬戶(B字賬戶)。

  按照目前上市品種和證券賬戶用途,可以分為股票賬戶、債券(回購)和基金賬戶。

  2.開立資金賬戶

  在多數國家,客戶可以選擇開設現金賬戶( Cash Account)和保證金賬戶(Margin Account)兩種。

  現金賬戶最為普通,大部分個人投資者和幾乎所有的大額投資者開設的都是現金賬戶?,F金賬戶不能透支,客戶在購買證券時必須全額支付購買金額,其所買賣的證券完全歸投資者所有并支配。

  保證金賬戶允許客戶使用經紀人或銀行的貸款購買證券。在保證金賬戶下,客戶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量的證券交易,其余的資金由經紀商墊付,作為給投資者的貸款,所有的信用交易和期權交易均在保證金賬戶進行,成為保證金交易。保證金交易又稱虛盤交易、按金交易,就是投資者用自有資金作為擔保,從銀行或經紀商處提供的融資放大來進行證券交易,也就是放大投資者的交易資金。

  投資銀行通過保證金賬戶來從事信用經紀業(yè)務。信用經紀業(yè)務是指投資銀行作為經紀商,在代理客戶證券交易時,以客戶提供部分現金以及有價證券擔保為前提,為其代墊所需的資金或有價證券的差額,從而幫助客戶完成證券交易的行為。信用經紀業(yè)務是投資銀行的融資功能與經紀業(yè)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是投資銀行傳統(tǒng)經紀業(yè)務的延伸。在這項業(yè)務中,投資銀行不僅是傳統(tǒng)的中介機構,而且還扮演著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的角色。

  信用經紀業(yè)務是經紀業(yè)務的一種形式。信用經紀業(yè)務的對象必須是委托投資銀行代理證券交易的客戶;投資銀行對所提供的信用資金不承擔交易風險,以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擔保,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投資銀行提供信用的目的主要是吸引客戶以獲得更多的傭金和手續(xù)費收入。

  信用經紀業(yè)務主要有兩種類型:融資(買空)和融券(賣空)。

  融資是指客戶委托買人證券時,投資銀行以自有或外部融入的資金為客戶墊付部分資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戶歸還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融券是指客戶賣出證券時,投資銀行以自有、客戶抵押或借人的證券,為客戶代墊部分或者全部證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戶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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