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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證《會計基礎》:財產清查(2)

更新時間:2010-08-06 08:44: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全面清查適用的情況:

  (1)年終決算前,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資料真實、正確,需進行全面清查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聯營前以及企業(yè)實行股份制改造前,為了明確經濟責任,需進行全面清查

  (3)開展全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活動,為了摸清家底,準確的核定資產,需進行全面清查

  (4)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圍廣、內容多、時間長、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

  含義: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對象:現金(每日業(yè)務終了時清點核對)

  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庫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盤點一次)

  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應同對方核對1-2次)

  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時間短,但專業(yè)性較強。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義:定期清查是指按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決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結賬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現金、貴重物品的每日清點。

  2.不定期清查

  含義: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規(guī)定清查時間。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資、改制、兼并、撤銷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資保管人員工作交接時進行的清查,發(fā)生意外災害時進行的清查。

  三、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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