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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不良信用用人企業(yè)半年內不得參加項目招投標

更新時間:2011-10-13 17:15: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yè)將很難再找托辭了。昨日,記者從云南省政府獲悉,今后發(fā)生克扣農民工工資或有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經政府認定為不良信用用人單位,企業(yè)在半年內要被處以不得參加項目招投標等多項限制措施。

  省政府辦公廳于日前新出臺的《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單位管理辦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欠薪、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情節(jié),以及擬列入不良信用單位的幾種情節(jié),以及分級認定為不良信用單位的認定程序,限制措施等。明確省、州、縣分級設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fā)展改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認定聯席會議制度,對不良信用單位進行認定。

  明確了有以下情節(jié)之一未改正的,列入不良信用單位:拖欠或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涉及人員在10人以上(含10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群體性事件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并根據拖欠情節(jié)大小,明確了省、州、縣三級認定管理機制。認定為不良信用單位的,要向社會公布,不良信用單位要明確限制期限,限制解除期限從認定之日起算,限制解除期為半年,限制期限內,被列為省級不良信用單位的,不能參加全省的建設項目招投標,州、縣級則不能參加本區(qū)域建設項目招投標;不得批準開工報告,不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錄入銀行企業(yè)征信系統,各商業(yè)銀行對其提高貸款條件;單位領導不得參加各級表彰獎勵;被列入勞動保障執(zhí)法重點監(jiān)督檢查等。

  在限制解除期內未發(fā)生違反《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guī)定》(本報曾報道過)的,給予解除不良信用并進行公布。限制解除期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被列入不良信用單位的,其限制解除期限延長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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