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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jīng)濟師《中級民航運輸專業(yè)》:第十三章(4)1

更新時間:2012-01-12 09:49: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四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l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該航空法共分16章214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是我國第一部規(guī)范民用航空活動的法律,是我國民航發(fā)展歷史的重要里程碑?!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實施,對維護國家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使民用航空事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據(jù)航空運輸工具速度快、技術要求高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突出和強化了安全管理的內(nèi)容,用了5章篇幅來規(guī)范安全管理,主要是航空器適航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人員執(zhí)照制度、民用機場使用和管理制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yè)許可證制度、飛行管理和飛行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在規(guī)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時,注重了民航法律法規(guī)的建立和完善,對保護航空承運人和旅客、貨物托運人、地面第三人等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履行的義務及違反義務應承擔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根據(jù)民用航空活動國際性強的特點,妥善處理與有關國際公約的關系,使我國的民用航空法律制度與國際通行的法律接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法律形式進一步肯定和明確了民航工作的總體要求。其中規(guī)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的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教育和要求本企業(yè)職工嚴格履行職責,以文明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態(tài)度,認真做好旅客和貨物運輸?shù)母黜椃展ぷ鳌C窈焦ぷ骺傮w要求的基本內(nèi)涵,通過立法充分體現(xiàn),對民航干部職工更具鼓舞和鞭策作用,依法貫徹民航工作總體要求,民航廣大干部職工責任更大,要求也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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