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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業(yè)管理師《綜合能力》第八章知識點:保險合同的效力

更新時間:2013-11-26 11:00:5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綜合能力》復習輔導第八章保險基礎知識與應用匯總。

特別推薦:2014物業(yè)管理師《綜合能力》第八章保險基礎匯總

  保險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

  (1)告知的時間和內容

  告知應在訂立合同時,因為它影響到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的收取。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會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投保人如實回答,即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通知義務與提供單證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4.防損救災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二)保險人的義務

  1.說明義務

  說明義務是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對保險人的要求。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都是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體現(xiàn)。

  說明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內容,才能做出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決定,而保險合同中大量的專業(yè)術語使普通的投保人很難了解合同的全部內容,必須對保險人課以說明義務。

  違反說明義務的后果:對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承擔危險的義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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