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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01 14:34: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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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對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問題

  (一)凡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耗用的水電氣、維修費,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電力、石油煉化企業(yè)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1.電力企業(yè)的機組、啟閉機、電力鐵塔、變電設施和配電設施,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變電房、配電房,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石油煉化企業(yè)的管廊、反應塔、反應釜,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不作為生產設備組成部分且單獨用于儲存的工業(yè)生產用罐,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三)一般納稅人購入下列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包括:

  1.各種冶煉爐、燒制窯、電纜輸電線路;

  2.以機器機械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為載體的信息系統(tǒng)、照明、消防、給排水、通風、電氣(含弱電)設備和配套設施;

  3.與生產設備相連接的金屬支架。

  但用鋼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動的乘載生產設備的基座、基架、平臺,鋼架結構房屋和活動板房,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關于增值稅轉型改革中,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其“實際發(fā)生”時間確認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二條規(guī)定中的“實際發(fā)生”,應根據不同銷售結算方式,銷貨方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來確認。

  三、關于納稅人未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前購進貨物,在認定資格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對納稅人未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前購進貨物,在認定資格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銷貨方銷售該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四、關于一般納稅人安裝的監(jiān)控設備,其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監(jiān)控設備作為智能化樓宇組成部分時,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五、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應取得未取得相關部門經營許可證件,其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征稅問題

  增值稅納稅人應取得未取得相關部門的經營許可證件,屬于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其銷售額超過標準,也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關于一般納稅人購置工程車輛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置工程車輛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

  七、關于一般納稅人取得匯總運費結算單據抵扣問題

  對同一起止地的多批次貨物運輸匯總開具的運費結算單據,如發(fā)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與購貨或銷貨發(fā)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相符,并附有運輸清單且加蓋運輸企業(yè)發(fā)票專用章的,其匯總運費結算單據可以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八、關于煤炭鐵精粉經營企業(yè)通過匯票背書轉讓,其結算方式確認問題

  煤炭、鐵精粉經營企業(yè)取得經過背書的匯票再背書的,不視為通過銀行賬戶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九、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其銷售額填報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納稅人在填報銷售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時,其申報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

  十、關于購貨方從銷貨方取得賠償金征收增值稅問題

  銷貨方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后,因銷售方違約而支付給購貨方的賠償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十一、關于汽車生產企業(yè)從供貨方收取的維修費問題

  汽車生產企業(yè)為保證出口海外的汽車售后服務,在汽車出口離境后,按照出口汽車使用配件量的一定比例,從供貨方收取的維修費,應按“修理修配”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十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范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范圍,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以前,暫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發(fā)票、書面合同、協(xié)議、收據、客戶結算憑證、客戶提貨單等憑據。

  十三、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年應稅銷售額起始時間計算問題

  鑒于增值稅納稅期限為月度,為便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的計算,年應稅銷售額從2010年4月1日起計算。

  十四、關于超標小規(guī)模納稅人逾期未申請一般納稅人,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時間問題

  對于超標小規(guī)模納稅人逾期未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在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仍未申請的,從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滿10個工作日后所在月份的1日,開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五、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采的建筑用頁巖,增值稅征收方式問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采的建筑用頁巖可按照 “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六、關于企業(yè)制造方便面調料里的脫水蔬菜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規(guī)定,脫水蔬菜適用13%增值稅稅率。

  十七、關于國有糧食企業(yè)改制后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問題

  原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國有糧食企業(yè),其改制后繼續(xù)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十八、關于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間計算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對由于納稅人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在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稅務征收機關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辦法,其年度一律按公歷年度掌握。

  十九、關于多個納稅人共用水(電)表,發(fā)生水(電)轉售行為,其發(fā)票開具問題

  多個納稅人共用水(電)表,水(電)部門只對水(電)表所有權人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水(電)表所有權人可根據其他共用水(電)表納稅人的實際水(電)耗用情況,開具轉售水(電)的增值稅發(fā)票。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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